隐私政策
本文件为参考译文,以韩文原文为准。
명인랜드(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及权益,并妥善处理用户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投诉,制定如下处理方针。
本公司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将通过网上商城(https://boardgame.shockping.com)及移动应用程序(以下统称“网站等”)进行公告。
1.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本公司为下列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下列目的以外的用途,使用目的变更时将事先征得同意。
(一)网站等的会员注册及管理
为确认会员注册意愿、提供会员制服务所需的本人识别与认证、维持与管理会员资格、实施限制性本人确认制所需的本人确认、防止不正当使用服务、发送各类告知与通知、处理投诉、为调解纠纷保存记录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二)提供商品或服务
为配送物品、提供服务、发送账单、提供内容、提供定制服务、本人认证、费用支付与结算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三)用于营销及广告
为开发新服务(产品)及提供定制服务、提供活动及广告性信息并提供参与机会、根据人口统计学特征提供服务及刊登广告、确认服务的有效性、掌握访问频率或统计会员的服务使用情况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所收集个人信息的项目及收集方法
(一)所收集个人信息的项目
为会员(或服务)注册、顺利进行客户咨询、提供各类服务等,本公司收集以下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作为必填项目。
| 个人信息项目 |
普通会员 - 通过门户网站账号注册:门户网站账号、门户网站会员信息中的姓名、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 - 通过新账号注册:电子邮箱地址(账号)、密码、姓名、手机号码 |
(二)收集方法
1) 可能通过网站等、书面表格、传真、电话、咨询留言板、电子邮件、活动报名、配送请求、合作公司提供等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2) 在使用服务或处理服务提供业务的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或额外收集以下信息。
- IP地址、Cookie、访问日志、访问时间、服务使用记录、不良使用记录
3) 在使用本公司营销中心内的广告或在线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仅针对特定服务的用户额外收集以下信息。
- 就额外收集个人信息取得同意的情形
4) 使用服务时为遵守相关法律而需要进行本人认证的,可能收集以下信息。
- 姓名、出生日期、性别、重复注册确认信息(DI)、加密的同一人识别信息(CI)、手机号码(选填)、本国人/外国人信息
5) 在使用付费服务的过程中,可能收集以下支付信息。
- 信用卡支付时:发卡机构名称、卡号等
- 手机支付时:移动电话号码、通信运营商、支付授权号码等
- 账户转账时:银行名称、账号等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一)个人信息的处理
本公司在法令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或在收集个人信息时经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处理、保存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保存期限
1) 关于合同或撤回要约等的记录:5年
2) 关于货款支付及商品等供应的记录:5年
3) 关于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的记录:3年
4) 关于标示/广告的记录:6个月
5) 税法规定的所有交易相关账簿及证明文件:5年
6) 关于电子金融交易的记录:5年
7) 金融交易信息:5年
8) 关于网站访问的记录:3个月
4. 关于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事项
本公司仅在取得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形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此外,购买会员已在特定销售会员的独立商城购买或欲购买物品时,本公司在以营销、宣传为目的发送信息的目的范围内,向该销售会员提供该购买会员的必要信息。
5. 信息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其行使方法
(一)信息主体的权利
信息主体可随时向本公司行使下列各项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权利。
1)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存在错误等时要求更正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二)行使方法
依前项行使权利时,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8号格式,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本公司将及时予以处理。
(三)更正或删除的情形
信息主体要求对个人信息的错误等进行更正或删除时,在更正或删除完成之前,本公司不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四)委托行使
依第(一)项行使权利时,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此时,应提交依《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附件第11号格式出具的委托书。
6. 个人信息的销毁
原则上,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达成后,本公司将及时销毁相应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期限及方法如下。
(一)销毁程序
用户输入的信息在目的达成后转移至单独的DB,根据内部方针及其他相关法令保存一定期间后或立即销毁。此时,转移至DB的个人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会用于其他目的。
(二)销毁期限
用户的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届满时,自保存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销毁;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已达成、相应服务已废止、业务已终止等该个人信息已无必要时,自认定个人信息处理已无必要之日起5日内销毁。
(三)销毁方法
电子文件形式的信息使用无法恢复记录的技术方法。打印在纸上的个人信息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销毁。
7.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
本公司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9条,采取如下确保安全性所需的技术/管理及物理措施。
(一)最大限度减少个人信息处理人员并进行培训
指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并仅限于负责人员,将人数减至最少,实施个人信息管理对策。
(二)防范黑客攻击等的技术对策
为防止因黑客攻击或计算机病毒等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及毁损,本公司安装安全程序并定期更新、检查,将系统安装于对外部访问加以控制的区域,并从技术/物理上进行监控和阻断。
(三)个人信息的加密
用户个人信息中的密码经加密后存储和管理,仅本人知晓;对于重要数据,采用对文件及传输数据进行加密或使用文件锁定功能等单独的安全功能。
(四)限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
通过授予、变更、注销处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系统的访问权限,采取控制个人信息访问所需的措施,并利用入侵防御系统控制来自外部的未经授权访问。
8.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本公司为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并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损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信息主体可将使用本公司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咨询、投诉处理、损害救济等事项,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本公司将及时答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서경호
职务:代表理事
联系方式:031-422-7015
9. 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如需就其他个人信息侵害进行举报或咨询,请联系以下机构。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www.1336.or.kr / 1336)
信息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www.eprivacy.or.kr / 02-580-0533~4)
大检察厅网络犯罪调查中心(http://icic.sppo.go.kr / 02-3480-3600)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www.ctrc.go.kr / 02-392-0330)
10.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依法令及方针对变更内容进行增加、删除及更正时,将自变更事项施行7日前起通过公告事项予以告知。
